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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2: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課稅區貨物申報進儲保稅倉庫有無設限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03414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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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課稅區貨物以D1報單申報進儲保稅倉庫,是否應限以符合「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之貨物乙案。說明:二、查「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36條第2項,為通關作業程序規定,非對於採購標的限制;至系爭關稅法第58條第2項,則為規範進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辦理相關帳務規定,其中「供重整之國內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後,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第63條規定辦理沖退稅。」,係考量存儲於保稅倉庫貨物中之供重整用國產保稅貨物,如其最終為出口者,因符合國產貨物外銷之概念,得依第63條規定辦理沖退稅事宜,並非列舉「供重整」之貨物始可進儲保稅倉庫。因此,國內保稅貨物可否進儲保稅倉庫,仍應依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辦理;至相關通關程序、帳務及沖退稅等事項,依關稅法第58條、管理辦法第36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