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8: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工原料復運出口免稅向原進口地海關辦理及其以繳現方式進口應檢附之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100440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關稅法第5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6條)所規定進口供加工外銷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內,經本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之案件,自本(91)年11月1日起由原進口地海關辦理。二、前開案件以繳現方式進口者,應檢附經濟部工業局核定之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或核准核實退稅之證明文件或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附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其餘仍維持現行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