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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1: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報運機車出口參賽1年內復運進口准免徵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4050030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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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人民報運SPORTING MOTOR CYCLE 出口參加競賽,並於出口之翌日起1年內原貨復運進口,依關稅法第53條規定辦理准予免徵關稅。說明:二、另旨揭復運進口貨物之貨物稅及營業稅徵免乙節,請依下列方式處理:(一)貨物稅部分:本案出口參加競賽之摩托車,於報運出口時,如未向海關申請退還原代徵之貨物稅,免由海關代徵貨物稅。(二)營業稅部分:如主旨所稱「人民」係指非營業人,因其報運出口尚不致發生退還原購置摩托車時已繳納營業稅之問題,則其於原車復運進口時,免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至所稱「人民」係指營業人時,如經查明其確未就該摩托車報運出口價值計算退還營業稅者,基於不重複課稅原則,其於原車復運進口時,免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