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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1: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口汽車供測試並改裝成瓦斯車復運進口需按差額估價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101672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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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為出口7輛車至美國測試及改裝成液化瓦斯車並就其中2輛改裝後之車輛復運進口,申請免徵關稅及貨物稅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說明:二、本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車輛至美國測試並改裝成液化瓦斯車,申請免徵關稅乙節,因該等車輛已非原貨形式復運進口,與關稅法第30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53條)規定不符,不得免徵關稅。並依關稅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0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三、另申請免徵貨物稅乙節,若該車於出廠運往國外測試時已完納貨物稅且未辦退稅者,同意免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