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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公司出口測試車輛換裝新引擎後復運進口引擎部分仍應徵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018010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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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出口測試車乙案,因測試期間引擎損壞,換裝新引擎後復運進口,申請依關稅法第30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53條,以下同)對車體及引擎免徵關稅及貨物稅乙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說明:二、本案復運進口車體既經查明係原出口貨,准依關稅法第30條之1規定辦理,至其加裝之新引擎因非原報運出口之貨品,無該條規定之適用。三、另申請免徵貨物稅乙節,若該車於出廠運往國外測試時已完納貨物稅且未辦退稅者,同意免徵,至加裝之新引擎因非屬貨物稅之課稅客體,無需另予課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