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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轎車供環保測試如未於進口時聲明復運出口者不適用原貨退運出口免稅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103446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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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公司自瑞典進口小轎車乙輛,向有關環保主管機關辦理新車測試之用,若測試通過方引進國內上市,申請依關稅法第30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52條,以下同)規定免徵關稅乙案,核與規定不合,歉難照辦。說明:二、按關稅法第30條所列之物品,係指於進口之時,即有再復運出口之目的,並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43條)之規定於進口報單聲明復運出口為要件。貴公司所進口之轎車並非以復運出口為目的,且該車於報運進口時,並未在進口報單聲明復運出口,核與關稅法第30條規定不合,歉難同意免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