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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4: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機器因規格不符無法安裝試車者雖逾1個月仍准免稅調換進口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203847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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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機械公司報運進口機器設備,發現規格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無法安裝試車,申請免稅掉換該規格不符之「床台」一案,同意照貴總局所擬意見處理。說明:復貴總局82年8月12日(82)台部徵字第01074號函。
附件:財政部關稅總局82/08/12台部徵第01074號函
主旨:關於廠商報運進口機器設備,發現規格或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無法安裝試車,逾進口後1個月內申辦掉換,是否准予檢具有關機關證明機器未能安裝文件,取代機器試車日期文件,並依關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以下同)第2項規定辦理一案,謹研具意見,報請鑒核。說明:二、查××機械公司82年2月27日向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搪銑床」設備乙套,於本(82)年3月1日放行後,該公司發現到貨配件「床台」寬度差異0.2M/M無法連接使用,於同年4月2日(該局收文日)檢具公證報告、原合約及國外廠商同意掉換函等文件,申請核准免稅掉換該規格不符之「床台」。五、按本案基隆關稅局已依關稅法第29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42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40條)規定函請××機械公司補具有關機關證明試車日期之文件憑辦,該公司亦檢具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稽徵所證明其未安裝屬實之文件向海關申請取代試車證明。則本案機器未能安裝就緒試車係屬事實上之不能,該公司並無違反關稅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該局於審查××稽徵所之證明文件屬實後,似應准其依關稅法第29條之規定掉換貨物,免徵關稅,因涉及關稅法第29條之解釋,海關未敢擅專,謹報請核示,俾資遵循。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