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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2: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時不符免稅要件其後改裝以符免稅條件者亦不得申請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200782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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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進口後始改加裝完成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確係專供救護使用之救護車輛,其進口時所繳納之關稅,是否准予申請退稅一案。說明:二、按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其減免係以貨物進口時之狀態是否符合特定減免稅之條件而定,貴公司進口之車輛,於進口後始改加裝救護特殊設備,申請退還已繳納之關稅,歉難照辦。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