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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4: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進口之物品免稅以遭遇危難時進口者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705648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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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局委託中信局標購消防照明車及消防指揮車各乙輛,供機場航空器失事搶救之用,申請免徵關稅及貨物稅案,核與規定不合,未便照辦。說明:二、茲分別就關稅及貨物稅之規定說明答覆如次:(一)關稅法第26條第18款(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第17款)規定物品,係指政府為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時進口供救難用之物品,貴局購置之消防照明車及消防指揮車,非屬上開規定之緊急救難物品,不得依上開規定免稅。(二)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3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附有特殊裝置之消防車免稅(編者註:已納入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1款規定),所稱特殊裝置係指供救火之特殊設備而言,如抽水幫浦、水槍或雲梯等,如無安裝上開特殊設備,尚不符消防車免稅之要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