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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3: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依法律授權簽訂之技術合作協定若逾關稅法免稅之範圍仍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209033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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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我方與美方簽訂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環境保護技術合作協定」第4條第D款涉及免徵關稅之規定,若逾越關稅法第2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以下同)第2款之範圍,則仍無免稅之適用。說明:二、根據關稅法第26條第2款:「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免稅。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及「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規則」(編者註:現行「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依條約或協定及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比照外交機構與人員享受優遇之機構及其正式人員。」暨「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編者註:現行「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要點」)第2條第1項第2款:「依條約、協定、協議或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比照外交機構與人員享受優遇之機構及其正式人員。」規定,本案執行首開協定人員如經外交部認定係屬上開法令規定所稱之人員,始可依各該規定免徵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