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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駐華外國機構人員向保稅工廠購物並無免徵關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60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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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職員擬向××電子公司購買監視機及電視調諧器申請減免進口稅一案,核與規定不符,歉難同意。說明:二、查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駐華外國機構之人員(以非中華民國國民者為限)職務上所得、購取物品、第1次到達中華民國國境所攜帶之自用物品暨行李,其稅捐徵免比照「駐華外交領事人員待遇辦理」,故僅止於第1次來華所攜帶之自用物品及行李,始准免徵關稅。本案美國在台協會職員在我國境內向保稅工廠購買產品,並非第1次到達我國時所攜帶之自用物品及行李,依現行規定,尚無享受免徵關稅之特權。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