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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1: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欠稅公司重整者海關得解除對該公司財產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406275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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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海關對欠繳關稅公司之財產依法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公司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並認可重整計畫,海關可依該公司重整人之申請,解除該項財產之禁止處分登記。說明:二、查公司法第296條規定:「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又同法第302條、第305條及第307條復規定,重整計畫經重整債權人及公司股東組成之關係人會議可決,並經法院徵詢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而為裁定認可後,對於公司及關係人均有拘束力。準此,凡重整債權人均應受法院裁定認可之公司重整計畫之拘束。是以,公司欠繳之關稅如為重整債權,自應受公司法上開規定限制,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從而海關所為禁止處分之公司財產,如經重整計畫列為應予處分,而以處分之價金作為清償各種債權之資金來源,參照司法院秘書長77年12月15日(77)秘台廳(一)字第02229號函釋,該項財產即為重整公司對各債權人之共同責任財產,公司重整人請求除去禁止處分,以利重整計畫之執行,海關准予解除該項財產之禁止處分登記,依法尚無不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