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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3: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口加工貨物如因規格繁雜無法填於出口報單仍可按加工增值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401346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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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廠商運往國外委託加工貨物,因加工後之物品規格繁雜,無法於出口報單填載者,如符合說明二規定,其完稅價格仍可依關稅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7條第1項,以下同)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0條第4項,以下同)規定辦理核估。說明:廠商運往國外委託加工貨物,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4項規定辦理通關時,其中貨物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載明加工後物品之規格及數量兩項,如因加工後物品之規格繁雜,僅能載明可加工製造之規格及數量並於加工貨物復運進口時,經海關核明係屬關稅法第16條第2款所稱之「加工貨物」者,其完稅價格仍可依關稅法第16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核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