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6: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按加工費課稅或全額課稅之涵義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901754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廠商以委託國外加工至(半)成品再運回國內從事簡單加工後出口之案件,得由廠商申請按全額課稅後,依本部78年12月23日台財關第780783850號函規定辦理沖退稅。說明:二、本部台財關第780783850號函中所稱「按加工費課稅」,係指依關稅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7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所稱「按全額課稅」,指依關稅法第12條至第12條之6(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