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1: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事業受課稅區委託加工貨品出區原則上按價差70%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820173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案件,原則上一律扣除加工貨品進出區價差30%之勞務加工費,按價差70%課徵關稅。(二)如具特殊情況(例如勞務加工費占加工貨品進出區價差30%以上),准由業者取據會計師證明文件專案向管理處申請,並由管理處核轉海關就加工添加之未稅原、物料及半成品核實課徵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