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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3: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港區貨物輸往課稅區其關稅完稅價格之核計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4002272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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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輸往課稅區時,關稅完稅價格如何核計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時,關稅完稅價格之核估,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經加工、產製之產品輸往課稅區,其「附加價值」依出區形態之價格減去所使用之未稅進口及國產保稅原料、物料及半製品價格計算。但未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核算產品附加價值者,得按其出區時形態價格之30%計算。至有關「加工、產製」,請本於職權依事實認定。(二)經重整或簡易加工之貨物售予課稅區,應按貨物出區形態核估完稅價格、歸列稅則號別及辦理關稅課徵。(三)自國外輸入之貨物以原形態售予課稅區,其完稅價格之核估,係屬關稅估價實務執行,請依關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