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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4: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口岸港區內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原則上不計入完稅價格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105777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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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稅法第12條第4項(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第3項,以下同)第5款所稱「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係指運輸工具
抵達港口前發生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並不包括輸入口岸港區內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惟該等費用如已於實際支付價格中包含於運抵輸入口岸之運費,且金額不明確者,不在此限。說明:二、關稅法第12條第4項第5款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之「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是否包括輸入口岸區內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疑義;同意貴總局所擬意見,參照GATT(編者註:現為WTO)會員國中採行CIF為估價基礎國家如日、德、法、義大利等國規定:以裝載運輸工具抵達港口(PORT)為劃分界線,即在其抵達港口前所發生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方予加計,其後(即貨物自船艙卸存岸邊起)所發生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原則上不列入完稅價格內,惟實務上此等費用若已於實際支付價格中包含於該運抵輸入港口之運費,且金額不明確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