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2: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法提供管制藥品進口資料供衛生署公務使用不屬洩密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404674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關於行政院衛生署函請貴總局提供有關管制藥品之進口商及進口貨量等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經函准法務部84年8月7日法84檢決18576號函同意如應行政院衛生署稽查管理藥品之需要,提供相關進口資料,既供公務使用,即非無故,尚與刑法第318條規定之洩密要件不合,請參據法務部意見辦理。
附件1:財政部84/07/25台財關第840405753號函
主旨:關於行政院衛生署函請本部關稅總局提供相關管制藥品之進口商及進口貨量等資料乙案,敬請 惠示卓見,俾憑辦理。說明:二、按行政院衛生署函請本部關稅總局提供之資料均係該署公告列管之管制藥品,該署依本部關稅總局編造之進出口貿易統計月報核對上開藥品進口數量與該署核准數量差異甚大,為防止藥物濫用及維護社會安寧秩序,乃請本部關稅總局提供資料以便稽查。四、本案本部關稅總局如應行政院衛生署稽查管理藥品之需要,提供相關進口資料,既供公務上使用,即非「無故」,似與刑法第318條規定之洩密罪要件不合,惟因涉及上開規定適用之詮釋,未敢擅專,敬請 惠賜卓見。
附件2:法務部84/08/07法檢決第18576號函
承詢關於貴部關稅總局如應行政院衛生署稽查管理藥品之需要,提供相關進口資料是否涉及刑法第318條洩密罪疑義一案,貴部來函說明四所示意見(否定說),本部敬表同意。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