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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7: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099035048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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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一、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如下: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五公斤。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一○○公升。
二、前點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五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  超過百分之○.五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