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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4: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港倡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關緝字第10210013011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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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為有效執行台美合作防止非法運送核子及其他輻射物料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大港倡議瞭解備忘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於施行大港倡議瞭解備忘錄港口之進口、出口、轉口貨櫃(物)。
三、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港倡議(Megaports Initiative):指美國能源部國家核能安全管理局為防止恐怖份子利用貨櫃載運核能原料,製造恐怖活動,危害人類安全,而與各國海關簽訂之合作計畫。
(二)貨櫃安全計畫(Container Security Initiative,CSI):指美國為防止恐怖份子利用海運貨櫃載運核子、生物、化學等大量殺傷性武器進入美國港口,製造恐怖事件,而與各國海關簽訂之合作計畫,對輸往美國之貨櫃,於出口港先作安全查驗。
(三)門式輻射偵測器(Radiation Portal Monitor,RPM):指在貨櫃車輛通道兩旁安裝之固定式輻射偵測器,當受檢貨櫃(物)之輻射劑量值超出預設值時,即發出警示。
(四)個人用輻射偵檢器(Personal Radiation Detector, PRD):指個人攜帶之小型偵測儀器,可直接測量游離輻射劑量讀值。
(五)中央監控站(Central Alarm Station,CAS):指處理來自門式輻射偵測器警示事件評估之辦公室,負責處理所有警示事件。
(六)初步偵測(Primary Inspection):指貨櫃車輛通過門式輻射偵測器,當系統發出警示時,即傳送到中央監控站處理。
(七)天然放射性物質(Naturally Occurring Radioactive Materials, NORM):指天然生成且含有鈾、釷及鉀等天然放射性核種或含有其衰變後產生之放射性核種,但不包括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
四、載運放射性物質、放射性物料之轉口貨物,其運輸工具負責人或由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應於進口貨物艙單內據實詳細申報貨物名稱或稅則號別前六碼。
五、為確保輻射偵測之準確性,應接受輻射偵測之貨櫃,其載運車輛於通過港警哨及貨櫃場內之門式輻射偵測器時,車速應分別維持在每小時十五公里及每小時八公里內。
六、初步偵測、二次偵測及調查作業應遵行事項如下:
 (ㄧ)初步偵測發生中子或中子/加馬警示時,須再經另一組門式輻射偵測器掃描或經手持式偵測設備確認,如仍發生警示,應立即通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專案處理。發生加馬警示時,中央監控站人員應根據貨櫃裝載明細或艙單等相關資料或輻射分布曲線圖,判別警示貨物是否含天然放射性物質,並評估應否進行二次偵測。
 (二)經評估須進行二次偵測者,除應以大港倡議貨櫃偵檢通知單,電傳該轄區稽核關員、貨櫃集散站業者或船公司協助控管,並以電話確認外,另須通知二次偵測人員。
   (三)二次偵測時,若為輸美貨櫃,中央監控站關員應通知海關貨櫃安全計畫小組轉知美方,並將偵測結果通知該小組轉知美方。
   (四)進行二次偵測人員攜帶個人用輻射偵檢器開始執行射源定位偵測前,應注意個人用輻射偵檢器讀值須維持在讀值六以下,以確保個人安全。
   (五)中央監控站關員根據二次偵測所得資料與申報貨物名稱加以評估結果,屬不合理有留置調查必要者,應通知二次偵測人員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依輻射防護相關法規辦理輻防措施。
七、可疑貨櫃留置處理與通報作業,由施行大港倡議瞭解備忘錄之各關與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研商訂定之。
八、偵測作業執行結果之紀錄與統計分析,由中央監控站關員設專簿控管,正常案件之存檔期間為二年,異常案件應另設專檔保管,不定期追蹤處理。
九、中央監控站關員於接獲特定情報時,應繕製關員發現實到貨物與艙單申報不符案件通報單,傳真緝案處理單位登錄於通報案件登記簿備查,以阻却報備;其屬美方提供者,並應另行通報財政部關務署關務查緝組國際情資窗口。
十、為利執行,本作業要點未規範事項,由施行大港倡議瞭解備忘錄之各關依需要另行訂定,並彙總編訂大港倡議作業手冊,以資遵循。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