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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4: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週休二日海運通關加班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高普業一字第1071014741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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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關為提升便民服務,於週休二日期間,對於海運生鮮物品、
    船邊提貨、時效性急需貨品及依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
    款公告之高度危險性物品之通關,提供加班服務(以下簡稱本
    業務),特訂本作業要點。
    連續假期之通關作業,另依本關公告辦理。

二、本業務設進口單一窗口於小港分關驗貨課辦理;出口部分於原
  各通關單位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通關單位,為本關業務一組、小港分關、旗津分關
  及業務二組。

四、本業務每週排定進口分估股長一人、進口分估關員一人、驗貨
    股長三人、驗貨關員四人、資訊人員一或二人輪值;出口分估
    關員視各通關單位加班案件數量及需求人力排定輪值。
    前項輪值人員由通關單位現任該職務人員及資訊室人員輪流排
    班,通關單位輪值表由業務一組統籌繕製,資訊人員輪值表由
    資訊室另行排定。
    第一項進口分估人數得由通關單位視加班案件數量及需求人力
    ,通知業務一組酌予增減。
    第二項通關單位輪值表應於每月一週前公布週知,表列輪值人
    員如遇要事不克執勤,應於執勤日之二日前通知業務一組或簽
    報單位主管改派。
    每週休二日以一班輪值為原則。

五、週六上午為例行加班,業者得免事先申請,並免徵收假日特別
  規費等。
  週六下午及週日之通關案件,業者應於週五下班前一小時,事
  先向轄區通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或於週六上午向本業務進口
  分估股長或轄區出口通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受理單位核准
  申請後,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規費,並通知輪
  值人員值勤。

六、進口分估關員負責本業務全部稅則章節貨物之進口報單,若遇
  有較不嫻熟之貨物,得於報單上註記,事後請原通關單位注意
  複核。報單處理完畢後,應列表連同報單送原通關單位續辦。

七、辦理週六下午及週日進口案件之貨物,以第一點所列且未涉管
    制或不得進口,或已取得輸入許可文件及其他經海關核准者為
    限。

八、須繳納稅費案件,除至銀行指定代收據點辦理外,請業者事先
  辦妥線上繳納或先放後稅等自動繳稅手續。

九、本業務進口應驗報單得由分估股長或分估關員封交報關人員轉
  交驗貨股長派交驗貨關員辦理查驗,驗畢報單經驗貨股長複核
  後由驗貨關員封回分估股長或分估關員,辦理後續作業。

十、涉及裝卸、倉儲、提領、裝船等事項者,應由業者逕洽該相關
  事項之業者配合辦理,本關轄區稽查、倉棧關員亦應配合執勤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