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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11001031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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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作業要點


111年10月27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110010310號函修正,並自112年1月16日生效
 

一、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劃一作業規範,適時維護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人如左:

(一)當事人,其範圍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二)利害關係人。
(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繼承人。
(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繼承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申請方式如下:

(一)書面申請: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附件一)。
(二)言詞申請:辦理單位應根據申請人口頭申請作成書面申請紀錄,經向其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以上申請書應敘明申請理由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名稱、統一編號、年度、項目等,並由申請人簽章,併同檢附有關證明事實之證件。

四、申請人應檢附左列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身分證影本,其如為繼承人者,應加附被繼承人除戶證明文件。
(二)法人:營利事業法人登記證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影本。
(三)非法人團體: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備案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影本。
(四)委任代理調閱者,應加附授權書委任書正本及受任人身分證明影本。
(五)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以上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均須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五、辦理單位如下:

(一)申請查調資料如為課稅資料,由分局、稽徵所各稅之課稅資料保管單位辦理。
(二)課稅資料以外文件,由該文件之承辦單位辦理。

六、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如左:

(一)各辦理單位經辦人員接到申請書後,應審核申請人是否適格,申請理由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規定;有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與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
(二)申請提供事項如屬申請人自行申報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資料,由各稅之資料保管單位逕行提供。
(三)申請提供事項如屬他人申報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資料,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不得提供。
(四)申請提供事項如屬稽徵機關核定資料,其申請人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納稅義務人本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經審核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者,由各稅之資料保管單位逕行提供。
(五)申請提供事項如屬稽徵機關自行查得資料或調整事項者,各稅之資料保管單位應於接到申請書後,將案件儘速移送原查單位標示不得閱覽明細(附件二);案件經覆核或復查者,由原查會同綜合行政組、法務組標示不得閱覽明細後,將案件送回課稅資料保管單位,另如所調查資料屬已歸為檔案者,應依「本局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辦理單位應自受理日起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期、處所閱覽。
(六)申請人於約定日至辦理單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予辦理單位承辦人,經該承辦人員確認身分後,陪同至指定閱覽場所,請申請人在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簽收單(附件三)上簽名,再將備妥之資料提供予申請人。
(七)資料使用完畢,申請人應將資料交還陪同承辦人員點收無訛,由申請人依申請書中申請資料項目(如須複印應先計算頁數)以收費標準換算繳費金額,由陪同承辦人員書寫在簽收單下方處,並陪同至出納股或承辦出納處繳交費用後,領回身分證明文件。
(八)申請書應依文書處理程序辦理;如不符規定而可以補正者,應請其補正,否則以簡便函駁回。

七、收費及解繳:

(一)總局由秘書室出納股人員,分局、稽稽所由承辦出納人員負責收費,並掣給申請人繳費收據,收費人員應依照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收費標準收費。
(二)收費人員應開立三聯式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第一聯收執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報核聯-送主計室入帳,第三聯存根聯。
(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由需用單位填具領用單,向主計室領用。
(四)收費人員應將當日繳費收入與收據存根聯核對無誤後,於時限內解繳公庫。

八、收費標準:

(一)依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二)政府提供資訊外觀型式為電子檔案,其重製或複製方式為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時,重製或複製格式以受理申請時電腦檔案現有之格式為主。

九、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使用卷宗資料,應注意下列事項:

1.申請人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時,承辦人員應全程陪同監視。
2.進入閱覽處所應受各項資料承辦人員指導及監督,不得有飲食、吸煙或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3.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4.裝訂之資料或卷宗不得拆散。
5.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員應當場中止其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必要時得請政風室協助處理並依法論處。

(二)納稅義務人查詢本人課稅事項免依本要點程序辦理;但如經辦人拒絕查詢,應依本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