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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字第1021000449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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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

一、為加強本關各單位研究發展之推動及鼓勵研究風氣,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各單位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發展工作。各單位運用知識管理,應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研究發展業務由秘書室企考股負責推動,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研究計畫項目之彙報、進度管制、資料建檔及報告管理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研究計劃之方式如下:

()本關人員自行研究。

()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各單位應鼓勵同仁參與研究工作,於每年十月中旬提出下年度「研究計畫項目表」(如附表一)及「研究計畫表」(如附表二),經秘書室企考股彙總,簽請關務長核定後,提報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五、各單位就下列來源,選定研究計畫項目:

()本關依下列因素自行選定者。

1.可促進本關目標之達成。

2.主管業務需要改進。

3.輿論反映及人民陳情。

4.年度考成及業務檢查所發現。

()上級機關交辦者。

()其他機關合作、委託或洽請研究者。

學位論文及已參加其他評獎獲獎者,不再選定之列。

六、各單位提報之年度研究計畫項目(以下簡稱研究案件),經上級機關核定屬財政部、關務署或本關列管後,轉知各單位研究人員按預定進度進行研究。秘書室企考股對於各項研究案件項目,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證研究進度情形。

前項研究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並經財政部及關務署核准,不得展延期限或自行中止研究;研究期間,計畫名稱、研究人員等如有變更,並應敘明理由報備。

七、經核定列管研究案件,各研究人員應於完成年度十二月底前提送研究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研究報告首頁附提要表(如附表三),並加上封面(如附表四),裝訂成冊,送秘書室企考股彙辦。

()A4紙直式橫書方式編排,左側裝訂,封面顏色依各年度規定辦理。

八、財政部及關務署列管之研究案件,其研究報告應於研究計畫年度之十二月底前,函送關務署十二冊,分別由財政部及關務署辦理評審。本關自行列管之研究案件,其研究報告應於研究計畫年度之十二月底前提出,其評審小組組織事項及作業程序如下:

()評審小組之組織及報酬

1.設評審小組,由副關務長(督導考核)兼任召集人,置評審委員二至六人,由關務長遴聘適當人員兼任。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出席評審會議,其出席費依行政院訂頒規定支給。

3.前項學者專家研究報告評審費依每篇報告字數多寡支給。報告字數未達一萬八千字者,按行政院訂頒標準核實支付;一萬八千字以上,未達五萬字者,每篇新臺幣三千元;五萬字以上,未達十萬字者,每篇新臺幣四千元,十萬字以上者,每篇新臺幣五千元。

   ()評審作業程序

1.每篇研究報告須經評審委員依「研究報告評審表」(如附表五)所列評分內容,評定分數及審查意見,如有二位評審分數相差十五分以上者,得請原評審委員重新評審。

2.秘書室企考股經彙整評審委員成績後,簽請關務長核定給獎。

九、研究報告評審項目及權數如下(如附表五):

()研究主題:百分之十。

()研究方法:百分之二十。

()結構與文字:百分之十五。

()問題分析與發現:百分之二十五。

()結論與建議:百分之三十。

十、本關自行列管研究案件,依下列規定獎勵:

() 平均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者,評列優等獎,每案頒給獎金新臺幣二萬元,研究人員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嘉獎一次。

() 平均分數八十分(含)以上者,評列甲等獎,每案頒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研究人員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平時考核卡註記。

() 平均分數七十分(含)以上者,評列佳作獎,每案頒給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十一、本關辦理研究發展所需之各項費用(如研究經費、評審費、獎金等),由相關經費帳下列支。

十二、年度進行中,除依第六點經各層級列管之研究案件外,各單位人員得隨時提出研究建陳案件,經依第八點規定辦理評審者,其獎勵得準用第十點規定辦理或個案簽處。

十三、本作業規定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財政部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財政部關務署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