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0: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送外化驗案件集中函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字第1021000449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送外化驗案件集中函送作業要點

一、  本關各通關單位進出口貨物化驗案件,由業務一組驗貨課化驗股集中函送。惟果汁類貨物涉及貨物稅之徵免,仍由各通關單位逕送財政部指定之權威機構檢驗。

二、  送化驗股案件,由該股篩檢無法自行化驗者再函送財政部指定之權威機構化驗。

三、  各通關單位填具送化驗報告單時,應確實填列,並檢附報單影本、原廠型錄及成分說明書等資料,如有必要,應先辦理貨樣專案保管,貨樣並應加封。

四、  送外化驗鑑定案件應依進出口貨物送外化驗鑑定及費用歸屬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化驗費用由納稅義務人或海關支付,應於送化驗之報告單內註記。

五、  送外化驗案件,送驗後逾一個月未函復者,化驗股應即催辦,如仍未函復,全卷退回經辦單位。

六、  集中函送作業流程如下:

(一)     通關(送驗)單位檢送委外化驗時需附上主計室同意先行墊付化驗費用之簽註。

(二)     化驗股接洽委外化驗機構並備函檢樣函送,取得該機構化驗費用報價單通知通關(送驗)單位。

(三)     通關(送驗)單位收到化驗費用報價單,確認後回傳化驗股,同時黏存單簽請主計室先墊付該項費用。

(四)     化驗股將通關(送驗)單位回傳之報價單,通知該委外機構之承辦人員憑以化驗。

(五)     主計室收到通關(送驗)單位該報價之黏存單,即辦理付款事宜。國庫支票由化驗股函交委外化驗機構,並取回化驗報告及費用收據。

(六)     通關(送驗)單位收化驗報告及費用收據後,將該收據以黏存單送交秘書室出納股核銷案。

(七)     化驗費用如屬納稅義務人負擔時,通關(送驗)單位即開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帳號:一二三六五一五七七;戶名: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三一專戶;其他應行說明事項欄位註記該案係何件報單之化驗費及進口人名稱)由該稅義務人持至關本部臺銀繳回海關。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