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進儲燃料售予國際航線運輸工具使用通關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保字第09700228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規範保稅倉庫進儲燃料售予國際航線運輸工具使用有關之申請出倉
    及退運出口通關作業程序,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存儲保稅倉庫之燃料售予國際航線運輸工具供作燃料使用者,得免進
    儲經海關核准之出口貨棧。


三、國際航線運輸工具向保稅倉庫購入之燃料,該燃料之所有人或倉單持
    有人應持憑船長(機長)或輪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代理行之加油
    通知,填具保稅貨物退運出口申請書,向保稅帳管海關申請除帳及核
    發出倉准單,並填具 D5 報單,先向出口地海關申報以 C2、C3 方式
    通關放行。


四、保稅倉庫業者應持憑「出倉准單」、「交貨單」、「電腦放行通知」
    及「報單影本」(須加蓋放行人員職章及與正本相符章戳)經監管關
    員或自主管理專責人員核對燃料名稱、數量無訛,監視卸入加油用船
    (車)後,加封並開具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傳
    輸貨櫃(物)動態訊息(TK:油品駁運)至櫃動庫,同時於「報單影
    本」、「出倉准單」、「交貨單」簽章,交付加油用船(車)管理人
    ,供加油時查核。


五、加油用船(車)駛抵國際航線運輸工具時,應由巡緝(理機)關員核
    對封條無訛後,始准加油,並於「報單影本」簽註。


六、加油用船(車)須以燃料業者所有或直接租用(須檢具證明文件)者
    為限,且須由燃料業者經營管理。


七、加油用船出港加油前,應持憑出港申請書及「交貨單」,向當地航政
    機關申請出港,並須經巡緝關員核對封條無訛,於「報單影本」簽註
    後,始准出港加油。加油用船未經海關及當地航政機關核准者,不得
    擅自出港。


八、加油用船(車)運往國際航線運輸工具加油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運往停泊在本港或航空站內之國際航線運輸工具加油者,其「交貨
      單」應經該國際航線運輸工具船長、機長或其指定人員簽證加油數
      量後,送保稅倉庫業者,供其辦理除帳及備查,再由監管單位或自
      主管理專責人員將「交貨單」影本及「報單影本」封送出口業務單
      位辦理審核作業。
(二)運往停泊在本港外錨區之國際航線船舶加油者,加油用船工作人員
      應拍攝購油之國際航線船舶船名及其甲板加油情形,再將「交貨單
      」交由該國際航線船舶船長或其指定人員簽證加油數量後,連同拍
      攝資料送保稅倉庫業者,供其辦理除帳及影存備查,再由監管單位
      或自主管理專責人員將交貨單影本、照片及「報單影本」封送出口
      業務單位辦理審核作業。
(三)加油後,保稅倉庫業者應憑船長、機長或其指定人員簽證之「交貨
      單」,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AL:裝船結案)至櫃動庫。


九、出口地海關於報單放行前,應先查明加油之運輸工具確屬航行國際航
    線之運輸工具後,始得辦理後續通關作業。出口地海關經核對「報單
    影本」及「交貨單」之實際加油量與報單資料相符者,應即逕行辦理
    審核、理單、歸檔;其有不符者,應憑經監管關員或自主管理專責人
    員簽證退回數量之「報單影本」及「交貨單」所載實際加油量,更正
    報單及電腦檔,並辦理後續之審核、理單、歸檔,另將「報單影本」
    及「交貨單」影本影送保稅監管海關重新登帳。


十、加油用船(車)為國際航線運輸工具加油後,如有餘油,應經巡緝(
    理機)關員加封及於「報單影本」簽註後,退回原保稅倉庫;保稅倉
    庫業者除應於帳務登錄控管外,並應由監管關員或自主管理專責人員
    於「報單影本」簽證退回數量。


十一、預定加油之國際航線運輸工具因故取銷加油,燃料所有人或倉單持
      有人應填具經監管關員或自主管理專責人員簽證退回數量之全部燃
      料退回申請書,向海關申請註銷報單及更正電腦檔,並將燃料退回
      原保稅倉庫,憑以辦理帳務登錄作業。


十二、保稅倉庫進儲燃料售予國際航線運輸工具供作燃料者,免列入出口
      艙單。


十三、本作業規定未規範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未依本作業規定辦理者,依其違規情節,得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
      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議處。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