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8: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業務檢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財產局接字第101000872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所屬臺灣各地區辦事處及
    分處業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對辦事處或辦事處對分處檢核,每年實施一次為原則。但得視實
    際需要增減之。本局推動中之重要工作,得實施專案檢核。


三、本局及辦事處實施檢核時,得指派專人或成立檢核小組,小組之編組
    如下:
(一)本局之檢核小組,置組長一人,組員三至十人,由局長選派。
(二)辦事處之檢核小組,置組長一人,組員三至八人,由處長選派。


四、實施檢核之項目,以本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所定職掌事項擇定辦
    理。
    本局及各辦事處實施檢核時,對上次檢核應改進事項及審計部抽查年
    度歲入及國有非公用財產經營管理情形審核通知所列建議改進事項及
    查明處理事項之辦理情形,應一併檢查。


五、實施檢核步驟:
(一)擬訂檢核計畫:由本局或辦事處擬訂檢核計畫,陳報局長或處長核
      定後函知受檢單位。檢核計畫應包括檢核人員、檢核時間、行程、
      檢核項目、評分標準及獎懲措施等。
(二)準備資料:受檢單位應依檢核計畫所訂之檢核項目備具資料,按計
      畫、執行、考核分類整理備檢。
(三)實際檢核:檢核人員對檢核項目調卷抽查,必要時,得赴實地瞭解
      執行情形。
(四)依檢核評分標準表填寫檢核紀錄表:檢核評分標準表如附表一之一
      至一之五,檢核紀錄表如附表二。
(五)舉行座談會:
      1.座談會由檢核小組組長或專人主持,檢核人員與受檢單位主管及
        相關業務人員出席。
      2.座談內容:針對檢核項目之作業,適用法令之正確性,處理程序
        之合適性,承辦人員對法令觀念之妥適性,溝通觀念,檢討問題
        發生原因,及討論改進措施。
      3.座談紀錄:由受檢單位負責彙整,並於檢核後二十日內提報本局
        或辦事處。


六、評分標準:
(一)檢核結果之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配權重比例為業務事項百
      分之七十,行政事項百分之三十。
(二)每一工作項目為一百分,並按業務事項及行政事項各別加總平均分
      數後,按權重比例計算分數。
(三)檢核結果評分九十分(含)以上者列為優等;八十至八十九分者列
      為甲等;七十至七十九分者列為乙等;六十九分(含)以下者列為
      丙等。


七、本局或辦事處應於收齊受檢單位製作之座談紀錄後十日內,撰寫檢核
    報告簽報局長或處長核定,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本局之檢核報告應送受檢單位,並簽報財政部。
(二)辦事處之檢核報告應送受檢單位,並報本局備查。
(三)受檢單位應就檢核報告中所提缺點與建議改進事項,切實注意改善
      ,並將結果報本局或辦事處。
(四)座談會或檢核報告中之提案,應由本局或辦事處業務單位研處者,
      應於一個月內提報解決方案。
(五)檢核發現具有卓越績效或創新方式者,由本局或辦事處函轉實施。


八、檢核報告核定後,對於檢核結果成績列為甲等以上或丙等之受檢單位
    ,依規定辦理獎懲。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