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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3: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貨物通關即時服務窗口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總政徵字第092060096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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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一、為立即解決各關稅局之通關問題,建立關稅總局與各關稅局間之聯繫
    管道,設置貨物通關即時服務窗口,以提供商民迅速通關之服務,特
    訂定本作業規定。


(組織編制)
二、關稅總局與各關稅局應設置貨物通關即時服務窗口,各服務窗口之聯
    絡單位與人員分別列載於「貨物通關即時服務窗口聯絡人資料表」 (
    如附表一) ,該資料表由關稅總局徵課處定期維護更新。


三、本服務窗口之設置採各關稅局通關單位、各關稅局局本部及關稅總局
    等三級制,各服務窗口聯絡人即為解決問題之主要負責人,其設置原
    則如下:
 (一) 各關稅局通關單位:於通關單位 (不含局本部) 辦理與進出口報單
      放行前業務有關之課 (股) 設置服務窗口,每一服務窗口指派薦任
      第九或第八職等人員一人為聯絡人。
 (二) 各關稅局局本部:於局本部進、出口組 (課) 設置與通關單位相對
      應之服務窗口,各指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一人為聯絡人。
 (三) 關稅總局:於徵課處、查緝處、驗估處、保稅退稅處及稅則處等業
      務單位設置服務窗口,各指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一人擔任聯絡
      人。
 (四) 為順利解決所受理之通關問題,各服務窗口得視需要,自行建立業
      務諮詢網絡,作為簽擬答覆問題之參考。


(服務範圍)
四、本服務窗口受理之案件,須與通關作業有關且為貨物放行前亟待立即
    解決之問題為限;其餘問題仍依規定由服務中心受理或循一般行政程
    序辦理。


(服務功能)
五、各服務窗口之功能、任務分別如下:
 (一) 各關稅局通關單位:受理本課 (股) 權管業務有關之通關問題,並
      予迅速處理、解決。
 (二) 各關稅局局本部:受理、解決本組 (課) 權管業務有關之通關問題
      ,並負責處理、解決各通關單位轉來之問題。
 (三) 關稅總局:負責處理、解決各關稅局局本部核轉之通關問題。


(運作方式)
六、各服務窗口之作業方式及處理步驟依序如下:
 (一) 各關稅局通關單位服務窗口於接獲亟待解決之通關問題時,先行查
      閱相關之法令依據、函令釋示、作業規定及工作手冊後據以辦理。
      如無法解決時,於該服務窗口聯絡 (Q/A)  單 (附表二) 敘明問題
      原由並簽註意見,附相關文件資料,電傳各關稅局局本部服務窗口
      聯絡人解決。
 (二) 各關稅局局本部服務窗口於接獲本組 (課) 有關之問題時,比照六
      、 (一) 前段作業方式辦理;接到其他通關單位轉來之聯絡 (Q/A)
      單時,應迅速簽註意見協助解決,並電傳回復之。若無法解決,於
      聯絡 (Q/A)  單簽註意見,附相關文件資料,電傳關稅總局相關業
      務之服務窗口處理。
 (三) 關稅總局各業務單位服務窗口,於接到各關稅局局本部核轉之聯絡
       (Q/A)  單時,應迅速簽註意見辦理後,逕予電傳回復受理通關問
      題服務窗口,並副知各關稅局局本部聯絡人。
 (四) 各服務窗口填報聯絡 (Q/A)  單時,其核定層級以不超過二層為原
      則,以達到對問題之立即反映、迅速解決之目的。
 (五) 對於受理案件,各服務窗口應依規定盡力協助解決,避免發生本服
      務窗口得以解決者,逕送上一層級服務窗口之情況,以迅速解決商
      民問題。


(資訊共享)
七、經關稅總局或各關稅局局本部簽復作成決定之案件,原提案通關單位
    應指定專人彙整案例,於五日內公布於各關稅局網站 (便民服務欄─
    通關問題案例) ,供通關單位及民眾參考。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