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7: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關稽字第1071021155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保稅倉庫貨物存儲、出倉之押運或監視加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係指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申請進儲
    非自用之保稅倉庫、專供儲存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之
    自用保稅倉庫,或存儲於該等保稅倉庫之貨物出倉轉儲免稅商店、預售
    中心、 提貨處、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其他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出倉
    出口。

 


四、保稅貨物申請進出保稅倉庫時,應監視加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派員押運:
(一)高危險群廠商之貨物其第一欄稅率在百分之十以上。
(二)洋菸酒(啤酒、航空公司專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國內菸酒製造商及洋菸酒代理商進出口者,得免押)。
(三)敏感性之農畜產品(包括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
(四)敏感性電器用品(高單價、高稅率之貨物)。
(五)其他管制物品。 
前項但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押運:
(一)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二)貨物經查驗無訛或裝載於經核准以電子封條加封之貨櫃或保稅運貨工具。
(三)在同一保稅管制區內移儲或進出倉。
(四)各關依職權審酌核可。
除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所列情形外,下列進出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得經海關審酌人力配置、運送距離及貨品特性,派員押運免監視加封:
(一)貨物體積過大難以保稅運貨工具載運者。
(二)海運非櫃裝之保稅貨物,但運送範圍以各關所轄轄區內為限。

 


五、(刪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