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一 為加速進出口貨物通關,提昇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適用條件)
二 策略聯盟業者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以書面向所在地海關申請核准自行
查核其進出口貨物:
(一) 設置查核進出口貨物之電腦篩選系統,符合海關查核需要者。
(二) 對處理之進出口貨物控管嚴密,且其控管作業程序,經海關認可者
。
(三) 指派足夠辦理進出口貨物查核作業之專責人員,並向海關報備者。
(優惠措施)
三 經海關認可自行查核進出口貨物之策略聯盟業者,海關得降低其申報
進出口貨物之抽驗比率。
四 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 機動運作電腦篩選條件,查核比率每月平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 X
1 進口快遞文件及 X6 出口快遞文件類以必要時抽核為原則。
(二) 查核貨物前,列印查核貨物自行查核表,再於查核貨物上加貼標示
,並移置特定待查區。
(三) 查核項目如下:
1 貨物名稱。
2 貨物數量。
3 貨物價值。
4 型號。
5 產地。
6 重量。
7 商標。
8 有無匿藏未申報貨物。
(四) 查核完畢,於自行查核表上作紀錄,簽章後交其主管複核。如發現
可疑貨物或申報不符案件,應立即通報海關,並列印報單連同自行
查核表及貨物送交海關處理。
(五) 不定時巡視倉間,發現可疑貨物時,即列印自行查核表,予以查核
。
(六) 自行查核表至少留存半年,供海關備查。
(七) 每日列印電腦篩選查核比率表、查核件數及篩選條件統計分析表送
交海關查核。
(海關對於通報案件之處理)
五 海關接獲可疑或申報不符案件,應將相關貨物列入 C3 查驗。
(海關稽核)
六 海關對於業者電腦之篩選條件及貨物控管作業,得派員稽核。
七 海關對查核貨物,得派員抽核。
(違規處理)
八 業者之查核比率未達海關規定者,海關得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得提高其申報進出口貨物之抽驗比率。
九 專責人員未依規定查核貨物者,海關應督促業者改善,或請其更換專
責人員,並得視情節輕重提高其申報進出口貨物之抽驗比率。
一○ 海關發現業者對貨物之管理及查核作業有重大缺失,經通知改善,
一年內有三次以上者,海關得取銷其自行查核資格,並得提高其申
報進出口貨物之抽驗比率。
一一 經海關取銷自行查核資格之業者,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