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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與進出口貨棧業者簽訂策略聯盟之基本條件與優惠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緝字第9110784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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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條件
 (一) 業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且對已核准自主管理項目能確實按規定執
      行。
 (二) 倉庫管理良好,倉容機具充足,電腦帳冊登錄完善。
 (三) 作業人員品性良好,管理倉儲業務嚴謹敬業。
 (四) 對海關核准之各項准單、申請書,均能按規定辦理。
 (五) 最近三年內所存儲之貨物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但港口機場管制
      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者,得不受三
      年期間之限制。
 (六) 嚴格監督工人從事貨物裝卸存置作業,並防止發生輕率損壞或竊取
      事件。
 (七) 文書製作或貨物通關作業流程中,發現疑似走私或異常狀況時,立
      即通報海關處理。
 (八) 配合海關查緝需要,提供相關單證及使用業者電腦查詢所需資料。
 (九) 對存倉貨物及倉庫四週環境注意巡視,並加強門禁管制及保全措施
      ,發現進出人員可疑或貨物異常時,應立即通報海關。
 (一○) 加強人事管理,嚴加查核員工操守,督導員工恪守關務法規,避
        免走私情事發生。
 (一一) 雙方不定期檢討自主管理作業情形,並提供缺失改善意見。



二  海關給予業者之優惠措施
 (一) 因業者提供情報而緝獲走私漏稅案件,海關負有保密責任,並依有
      關規定儘速核發獎金以資獎勵 (本條如業者有所顧忌時,可免列)
      。
 (二) 對業者申辦之關務案件儘速處理,創造無障礙通關環境。
 (三) 在海關核准之自主管理項目內,准許業者自行處理有關海關業務並
      紀錄存檔。
 (四) 加速逾期貨物之處理以紓解業者倉容。
 (五) 宣導有關通關業務、法令規章,並參酌業者意見,研修通關法規。
 (六) 雙方不定期檢討有關倉儲管理與執行情形,加強溝通確保通關順暢
      。
 (七) 業者因作業疏忽所衍生之問題,在海關未發現之前主動報備或經查
      明非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所致者,依法予以從寬從輕減免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