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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報關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71026023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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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網際網路連線報關作業,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報關人採用通關網路業者或關港貿單一窗口提供之網際網路報關系統連線報關,其報關及線上登錄作業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三、報關人採用網際網路連線報關者,應依下列規定申請:
    (一)使用通關網路業者提供之網際網路報關作業系統報關,以XML訊息格式傳送至關港貿單一窗口者:以通關專屬憑證向關港貿單一窗口提出註冊申請並向通關網路業者申請辦理報關。
    (二)使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網際網路報關系統報關者:以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政府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任一憑證,向關港貿單一窗口提出註冊申請。
四、報關人完成網際網路報關後,由海關通關作業系統經關港貿單一窗口回覆受理收單訊息,即完成報關手續,並依相關法規辦理後續貨物通關事宜。
五、為區分報關人係透過通關網路業者採用報關即用系統連線報關或網際網路連線報關,由各關核定報關箱號附碼時,採用報關即用系統連線報關者,不得使用網際網路連線報關專用報關箱號附碼。
  各通關網路業者之報關箱號附碼分配如下,並以下列各業者所配得之報關箱號附碼之最後一碼為網際網路連線報關專用報關箱號附碼:
    關貿網路公司0、A、B、C、D、E、F
    汎宇電商公司G、H、J、K、L、M
    其他網路業者一 N、P、Q、R、S、T
    其他網路業者二 U、V、W、X、Y、Z
    其他網路業者三 1、2、3、4、5、6
例如,凡透過關貿網路公司網際網路連線報關之專用報關箱號附碼為F,透過汎宇電商公司網際網路連線報關之專用報關箱號附碼為M,透過第三家網路公司網際網路連線報關之專用報關箱號附碼為T等。
六、使用通關網路業者提供之網際網路連線報關之報關人,其進出口報單內容之報關箱號附碼欄位,須填報各通關網路業者之網際網路連線報關專用報關箱號附碼,如F、M、T等。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