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使用暫准通關證 (以下簡稱通關證) 之貨物通關,特訂定本要
點。
二、通關證所載之申請人或持用人為貨物通關之申報人,亦為納稅義務人
。
三、我國通關證之發證及保證機構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以下簡
稱外貿協會) 。
四、通關證分四組,除第一組外,第二、三、四組各為兩聯,每聯復分申
報聯及存根聯。
(一) 第一組為通關證之本體聯,由首頁及底頁填寫注意事項組成,供申
請人 (或持用人) 持憑向出口國海關辦理通關手續,通關後發還。
(二) 第二組為出口聯及復運進口聯,出口聯用於貨物於發證國出口時,
向該國海關辦理出口通關之用;復運進口聯用於貨物運返發證國時
向海關辦理復運進口之用。
(三) 第三組為進口聯及復運出口聯。進口聯用於貨物進口時向進口國海
關辦理進口通關之用;復運出口聯用於貨物進口後向進口國海關辦
理復運出口之用。
(四) 第四組為轉運聯兩份,係於貨物轉運時供進口地海關及目的地海關
辦理通關之用。
五、使用通關證辦理通關之貨物,海關應依下列規定,憑通關證查核、驗
貨,並在相關聯上簽證及作必要之處理:
(一) 通關證各聯之當次申報聯於完成處理手續後,應撕下設專卷保管,
其餘各聯連同本體聯發還申請人 (或持用人) 。
(二) 貨物出口與復運進口或進口與復運出口分屬不同關稅局時,應以電
腦銷證。但無法以電腦銷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復運進口關稅局應於貨物通關後,將復運進口申報聯影印,註明
「與正本相符」並加蓋職名章後,送往原出口關稅局銷案註記,
申報聯正本由復運進口關稅局存檔。
2.復運出口關稅局應於貨物通關後,將復運出口申報聯影印,註明
「與正本相符」並加蓋職名章後,送往原進口關稅局銷案註記,
申報聯正本由復運出口關稅局存檔。
(三) 應審核通關證本體聯正、背面各欄記載內容是否完整、相關聯與本
體聯內容是否一致、通關證是否在有效期限內及貨物明細表是否有
自行添列貨物情事。
六、通關證上應由海關於證明、紀錄等欄位,確實填列簽章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 本體聯首頁正面「海關證明欄」由發證國海關於貨物出口時依下列
規定填列:
1.貨物項次-除依實際貨物,分別在背面貨物明細表「海關紀錄欄
」內註記外,並應將其項次依序填列於本項。
2.貨物驗訖-依實際查驗情形於「是」與「否」欄內勾記。
3.登記編號-與出口申報、存根聯之號碼相同。
4.本體聯首頁之背面或底頁如列有海關簽章欄,應在進口國進口及
復運出口時填列簽章。
(二) 各聯編號-存根聯與申報聯相同。海關於受理申報時,在「海關紀
錄欄」加蓋收件戳記、登記,並編列號碼填註於各聯左上方。其號
碼依下列規定編列:
1.號碼由四個字母及十個數字組成,第一、二個字代表進出口別,
第三、四個字母代表收單關別,第一、二個數字代表年度,第三
至十個數字代表序號,如第 IMAA7600000005 號。
2.進出口別代號-出口為「EX」、進口為「IM」、復出口為「RE」
、復進口為「RI」。
3.收單關別-與一般進出口報單相同,填列受理通關單位代號。
4.年度-用中華民國年度。
5.序號-以流水號編列。
(三) 出口聯之存根聯及申報聯H (b) 「免稅復運進口截止日期」應註
明通關證有效期限之截止日。
(四) 進口聯之存根聯 2 及申報聯H (b) 「復運出口/向海關報驗截
止日期」應註明通關證有效期限之截止日。
(五) 出口申報聯H (c) 「本聯須送至下列所在地之海關」-如申報人
報明將由其他關稅局復運進口時,應據以註明其關稅局名稱。
(六) 復運出口申報聯H (e) 「本聯須送至下列海關」-如申報人報明
係由其他關稅局進口者,應註明其關稅局名稱。
(七) 復運出口聯之存根聯 2、3 及申報聯H (b) (c) 「未復運出口
貨物之處置」-如海關監視銷毀結案:紀錄其處理情形、核准文號
。並應在進口聯H (d) 「其他記載」作同樣註記。
(八) 各聯背面「貨物明細表」中「海關紀錄欄」應註記稅則號別、稅率
及查驗有關事項。如有內地稅者,註記其類別及稅率。
七、使用通關證進口或復運進口之貨物,其貨物價格之核定,依關稅法之
規定辦理。
八、使用通關證通關之貨物,如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違章情事者,應依
有關規定辦理,並以申請人或持用人為受處分人。海關在處理過程中
,應通知外貿協會;外貿協會應給予海關必要之協助。
九、逾通關證有效期限復運進口之貨物,如未逾關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期
限者,准憑該通關證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