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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6 07: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相關釋示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504618342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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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本部98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0488130號函如下:經核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緩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倘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者,應依同法第27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5條之1規定辦理,尚無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二、廢止本部66年3月16日台財稅第31761號函及98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800100510號函。
三、本令自115年8月20日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