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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17 23: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減除之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得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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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交易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之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修正本部1063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第2點第2款規定:「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三、前2點所稱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指按政府公告之交易日所屬年月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占下列規定之日所屬年月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比率調整:

()屬第1點規定情形者:個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該房屋之日。

()屬前點規定情形者: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該房屋之日。

四、廢止本部10211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