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5.03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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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有關身心障礙者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5005628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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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自115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有關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