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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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菸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1503613503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全文檔案:
1150130行政院公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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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自115年2月1日起,輸入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未逾下列規定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
(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其他菸品條(支)狀5條 (1,000支)、非條(支)狀5磅。
(二)酒:5公升。
二、超過前點規定數量,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輸入。
三、依前2點方式輸入之菸酒,輸入後不得移作營業用途使用。
四、廢止本部101年11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736720號令,並自115年2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