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新增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
公告事項: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並取得設立未滿同條第2項規定年限之未上市或未上櫃生技醫藥公司新發行股份者,自該股份持有期間屆滿3年之當年度及次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各該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