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廢止本部52台財稅發第7461號令、91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864號令、99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1540號令、100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6250號令、101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100076780號令、106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604667810號令及109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904601590號令。
二、廢止本部85年2月29日台財稅第851897437號函、110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有關85年2月29日台財稅第851897437號函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