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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0.31 0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純天然果蔬汁等飲料品申請具結免徵貨物稅出廠或進口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4046128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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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貨物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使用天然果蔬產製優質飲料品,以提高飲料品品質,並利農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已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建議修訂CNS2377國家標準,經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採行(以下簡稱立案)而尚未完成修訂公布者,得於產製或進口無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以下合稱純天然果蔬汁等飲料品)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欠繳已確定之貨物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各該稅目罰鍰者,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三、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前點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向標準檢驗局提出修訂CNS2377國家標準之建議書。
    (三)前款建議書經標準檢驗局通知立案之公文書。
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受理第二點第一項申請,經審核符合適用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者,應函復申請人准予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其屬申請具結免稅進口案件,應副知海關。申請人申請文件有欠缺或填寫錯誤,受理國稅局應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者,受理國稅局應檢還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函復申請人另案申請。
五、產製廠商產製之純天然果蔬汁等飲料品經所在地國稅局依前點規定核准適用具結免稅出廠者,應辦理產品登記完竣,始得免稅出廠。
        進口人進口之純天然果蔬汁等飲料品經所在地國稅局依前點規定核准適用具結免稅進口者,應於進口時,向進口地海關提示核准函免稅放行,進口地海關於放行後應通報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備查。
六、前點第一項產製廠商應將產製出廠之純天然果蔬汁等飲料品按月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認證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檢驗機構)檢驗,並於出廠日次月底前,將檢驗報告提供所在地國稅局備查。
        前點第二項進口人應將進口之純天然果蔬汁等飲料品逐批送認證檢驗機構檢驗,並於進口報關日次月底前,將檢驗報告提供所在地國稅局備查。
        產製廠商未依第一項規定或進口人未依前項規定提供檢驗報告者,所在地國稅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所在地國稅局應撤銷其具結免稅適用資格,並補徵已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等飲料品貨物稅。
七、第五點產製廠商產製或進口人進口之純天然果蔬汁等飲料品未經所在地國稅局撤銷具結免稅適用資格者,應於適用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核准日之次日起算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銷案作業:
    (一)銷案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於國家標準修訂公布後,經認證檢驗機構出具合於新修訂國家標準之檢驗報告。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因標準檢驗局尚未完成國家標準修訂程序,無法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辦理銷案者,得於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延長一次,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國家標準於延長之期間內修訂公布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於修訂公布之次日起算二個月內,檢具前項文件辦理銷案。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銷案者,所在地國稅局應通知限期辦理銷案;屆期仍未依規定辦理銷案者,所在地國稅局應撤銷其具結免稅適用資格,並補徵已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等飲料品貨物稅。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因國家標準修訂程序經標準檢驗局終止者,所在地國稅局應撤銷其具結免稅適用資格,並補徵已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等飲料品貨物稅。
八、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前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銷案,所在地國稅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供之檢驗報告符合新修訂國家標準者,應函復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相同產品符合該標準並准予銷案。不符新修訂國家標準者,應函復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相同產品不得適用貨物稅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免徵貨物稅。
    (二)依第六點或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供之檢驗報告全部或部分批次(或產製日期)不符新修訂國家標準者,應補徵不符批次(產製日期)之已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等飲料品貨物稅。
        前項第一款情形,國稅局函復進口人時,應副知海關。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