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新增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規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
公告事項: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增僱24歲以下本國籍員工與第3項規定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規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自105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