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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7 03: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97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0207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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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台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二)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1.住家用:
(1)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四)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