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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1 20: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自徵收期間扣除同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期間之末日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4045886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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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
    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
    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
二、廢止本部99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
    11104644600號令有關99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部分。
三、廢止本部96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5150號令。
四、本令發布時尚未徵起之稅捐及罰鍰,適用本令規定;已徵起之稅款及罰鍰,不
    受本令影響。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