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
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
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
二、廢止本部99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
11104644600號令有關99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部分。
三、廢止本部96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5150號令。
四、本令發布時尚未徵起之稅捐及罰鍰,適用本令規定;已徵起之稅款及罰鍰,不
受本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