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2 10:3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酒之容器或其外包裝之標示有使人誤信原產地之情事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14036474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全文檔案:
核釋「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5項有關進口酒之容器或其外包裝之標示有使人誤信原產地之情事相關規定.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2條第5項規定「使人誤信之情事」,包含酒之容器與
其外包裝標示文字,可使人誤信係產自原產地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二、進口酒之容器或其外包裝標示非屬原產地之地名,其字體大於依本法第32條第1項第4
款規定標示之原產地,且與商標、品牌無涉者,屬前點所稱「使人誤信之情事」,應
依本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論處。
三、本令自115年1月1日生效。
部 長 莊翠雲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