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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審議機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秘字第1120692434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秘書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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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審議,依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六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據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六點第二項前段規定:「各機關辦理各項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應自設定建造標準時,即審酌其工程定位及功能,對應提出妥適之建造標準,並從預算編列、設計、施工、監造到驗收各階段,均依所設定之建造標準落實執行……」,爰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應檢視是否依計畫階段所設定之工程定位、功能及建造標準據以執行,以利接續落實於後續細部設計、施工、監造及驗收等階段。

三、   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依本要點辦理。

四、   本部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

1.個案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以上、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一億元以上:

(1)由本部辦理基本設計之審查,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工程專業審議。但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及轄下各分局(含稽徵所)、關務署轄下各關及國有財產署轄下各分署(含辦事處)主辦之個案工程,分別由本部賦稅署、關務署及國有財產署辦理基本設計審查後,以本部名義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工程專業審議。

(2)由本部所屬機關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由補助機關辦理基本設計審查後,以本部名義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工程專業審議。

2.個案工程建造經費未達一億元、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補助比率未逾百分之五十,或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未達一億元:由主辦機關自行審議,並得組成專案小組及聘請專家學者參與審議作業。主辦機關完成審議作業後,應將審議結果函送本部備查。

3.個案工程建造經費未達五千萬元者,主辦機關得依前目規定辦理基本設計審議,並得併同細部設計辦理。主辦機關完成審議作業後,其審議結果應自行留存備查。

()非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

1.個案工程建造經費達一億元以上者,由本部辦理基本設計審議,並得會同主辦機關至實地現勘。其工程性質、規模或介面複雜者,得組成專案小組及聘請專家學者參與審議作業。但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及轄下各分局(含稽徵所)、關務署轄下各關及國有財產署轄下各分署(含辦事處)主辦之個案工程,分別由本部賦稅署、關務署及國有財產署辦理基本設計審議,審議結果應函送本部備查。

2.個案工程建造經費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由主辦機關自行審議,其工程性質、規模或介面複雜者,得組成專案小組及聘請專家學者參與審議作業,並得至實地現勘。主辦機關完成審議作業後,其審議結果應自行留存備查。

3.個案工程建造經費未達五千萬元者,主辦機關得依前目規定辦理基本設計審議,並得併同細部設計辦理。主辦機關完成審議作業後,其審議結果應自行留存備查。

五、   主辦機關應及早提出基本設計階段報告書、基本設計圖及總工程建造經費概算,並檢附基本設計階段自主檢查表(如附件),提送資料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基本設計階段報告書

1.基地基本資料調查分析: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勢與地質、周邊自然環境之調查與分析。

2.規劃設計理念說明:包括設計構想與基準、重要課題與對策、設計發展過程、材料耐久性評估、土石方處理規劃、節能減碳、節約能源及再生能源、循環經濟作為、高齡、幼童及身心障礙者友善環境營造、職業安全衛生規劃等項目。

3.建造成本經費。

4.工期規劃(含整體及分段工程)

()基本設計圖                                         

應將計畫內之工程設計內容配合基地基本資料調查分析成果,繪製為配置圖、平面圖、縱斷面圖、主要設施剖()面圖等。

六、   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應以整體計畫一次送審為原則,但得就計畫中個別完整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圖說等資料分次送審。

七、   新興公共工程計畫內之全部或部分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且統包範圍含基本設計者,主辦機關應於統包契約發包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必要圖說得僅包括功能需求、功能規劃、設施等級、工程規模經費概算等項目,免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主辦機關於招標前,可邀請具統包工程相關經驗之學者專家,就統包招標文件工程內容有關之設計、規格標準、施工、品質管制、管理維護、保固期限、變更設計、風險責任、保險及相關條款內容之周延性予以檢視,避免因契約研訂不完整而衍生爭議。

八、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