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三項貨品貨物稅應徵稅額。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二一〇四一九〇二號函。
公告事項:奉行政院核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
一、卜特蘭一型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自每公噸新臺幣(下同)三百二十元調降為一百六十元。
二、汽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自每公秉六千八百三十元調降為四千八百三十元;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自每公秉三千九百九十元調降為二千四百九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