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2:2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有關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2046510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0款及第11款所稱政府,包括政府行政機關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3款規定之機構;上開各款所定政府委託代辦之勞(業)務,應以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者為限。
二、廢止本部88年1月29日台財稅第881895307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