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財政部91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734號函規定進口定期出版之漫畫書免徵營業稅適用疑義一案。說明:二、有關雜誌定義及適用法據疑義,文化部103年8月12日文版字第1033022002號函復本署,說明如下:(五)所謂雜誌於法令上之定義,自出版法規定起沿用至今,其要件均為需具備一定名稱、刊期為7日以上3月以下、按期出版之刊物。至漫畫書部分,倘其刊物係符合雜誌定義之要件,即一定名稱、刊期為7日以上3月以下、按期出版,則亦屬雜誌定義範疇。三、依上,文化部對於雜誌定義,需具備一定名稱、刊期為7日以上3月以下、按期出版之刊物。爰有關進口定期出版之漫畫書,是否認屬雜誌定義範疇而得適用財政部91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734號函規定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一節,尚請依上開文化部意見作為徵免營業稅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112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1120051339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