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機動調降汽油、柴油及卜特蘭一型水泥三項貨品貨物稅應徵稅額。
依 據:貨物稅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二一○二四五一四號函。
公告事項:奉行政院核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止,機動調降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
一、汽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自每公秉新臺幣(下同)六千八百三十元調降為四千八百三十元;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自每公秉三千九百九十元調降為二千四百九十元。
二、卜特蘭一型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自每公噸三百二十元調降為一百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