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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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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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