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速通關並簡化稽徵作業,廠商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相同貨品達5批以上,經進口地海關取樣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認證檢驗機構化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檢具相關報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切結並申請嗣後進口相同貨品時,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進口地海關受理上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函轉本部賦稅署核定。
二、前點「相同貨品」,指生產國別、品牌、純度均同一。但以原料型態進口,其商品包裝無品牌標示者,指生產國別、製造商、規格(即容量)、純度均同一。
三、廠商報運進口第1點規定,經核准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之純天然果蔬汁,應檢附本部賦稅署核准函供進口地海關查核。基於風險管理需要,進口地海關對於是類案件應不定期機動抽驗。
四、依前點規定抽驗結果不合國家標準者,進口地海關應對該批進口貨物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補稅處罰,並將相關資料函知本部賦稅署取消該廠商免逐案取樣送驗之資格,及對其資格取消後進口之相同貨品恢復依本部64年7月16日台財稅第35128號函規定辦理。上開廠商自資格取消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第1點規定。
五、廢止本部93年9月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3660號函、94年10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8060號函及97年6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4790號令。